2014/9/14 11:05:00 來源:證券時報
《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發(fā)布后,證監(jiān)會繼續(xù)對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作出解釋。關于VC/PE行業(yè)普遍存在的跟投行為,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張曉軍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兩種情形,均不屬于禁止范圍。
同時,張曉軍強調,《辦法》在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報刊、互聯(lián)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的同時,并不禁止通過上述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shù)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不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行為
根據(jù)《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yè)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有市場人士認為,何種情形屬于財產混同不太明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
張曉軍表示,該項規(guī)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沿用?;鹭敭a屬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事實上,在VC/PE行業(yè),基金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在項目投資階段進行跟投,已經成為成熟的行業(yè)慣例。項目的好壞決定著跟投者資金的損益,因而,不少VC/PE機構內部都有一套強制跟投機制—既能用來防范投資人員的道德風險,也形成了對投資人員的激勵機制。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固有財產,不屬于基金財產;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產。”張曉軍稱,上述兩種情形均不屬于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不禁止私募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lián)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guī)定過于嚴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
張曉軍表示,不得通過講座、報告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以切實防范變相公募。該規(guī)定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shù)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此外,關于《辦法》中有關于私募基金風險評級的規(guī)定。有市場人士咨詢,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是否必須由獨立第三方機構來做,是否有統(tǒng)一的風險評級標準?
張曉軍表示,此規(guī)定目的是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在對產品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做到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掇k法》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也未要求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級。
“對于風險評級的具體標準,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今后根據(jù)需要可由基金業(yè)協(xié)會出臺相關指引。”張曉軍說。